燃气热风炉出厂使用注意事项
1、燃气热风炉出厂时,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全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燃气热风炉的安装、维护和改造。从事燃气热风炉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热风炉的安装、维修和改造。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拟安装、维修、改造的项目通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通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工。
3、燃气热风炉安装、维护、改造验收。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报告燃气热风炉水压试验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全面验收。
4、燃气热风炉登记。燃气热风炉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登记使用管理规定》填写《燃气热风炉登记表(普查)》,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申请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5、燃气热风炉操作。燃气热风炉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合格人员操作。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八项制度、六项记录。
6、燃气热风炉检查。燃气热风炉应每年检查一次,未经定期安全检查的燃气热风炉不得使用。燃气热风炉安全附件的安全阀每年检查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未经定期检查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严禁将常压燃气热风炉作为加压燃气热风炉安装。严禁使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不齐全的燃气热风炉。